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
书对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
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
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
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
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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