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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