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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46:23 股吧网页版
永兴材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
董事和经理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
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
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
及总经理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
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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