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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26:17 股吧网页版
奥赛康: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内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后可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被解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九)审议批准未达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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