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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