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率和效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管理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
管理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信息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下开展工作,并向其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即公司审计部负责统筹和管理全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统领审计计划、调配审计人员和共享审计成果等途径,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审计部为专职的审
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
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限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内部审计相关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批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内部控制评价重大缺陷的认定等;
(四)法律赋予的其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批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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