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
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三名董事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
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可以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包括任职培训和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职权、与公司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政策、财务会计准则、内外部审计的职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要求: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提供信息、资源等支持。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与董事会存在分歧时,建议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加强与董事长的沟通,推动解决分歧。如分歧无法解决,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履职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以法律认可的各种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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