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7 16:42:08 股吧网页版
国光股份: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控制,防范舞弊风险,促进无形资产的有
效利用,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作用,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
非货币性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利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农药及肥料登记证件等。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无形资产管理岗位,并且满
足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具体包括: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请购、审批、执行、验收与付款岗位分离;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立项、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记账岗位分离;

(四)处置无形资产的申请、审批与记账岗位分离。

第五条 公司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研发部:研发部是农药及肥料登记证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无形资产的研发立项、请购申请、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研发部应当做好相关权利证件的到期续展工作,不断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研发成果价值转化,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的无形资产利益。

(二)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上述无形资产的购置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做好购置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公关法务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配合研发部和行政管理部完成无形资产的相关申请、购买、变更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享有的各项无形资产权利不被侵害。

(四)财务部: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取得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摊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无形资产减值测试。

(五)IT 部:作为公司软件的归口管理部门,IT 部依据公司业务需求,对软件需求展开全面评估,承担公司软件的自主研发、外部采购以及日常维护等核心工作。
公司因内部管理需要调整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无形资产管理职责一并调整。
第六条 公司购买、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购买无形资产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经营层按职责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2)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

(2)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会进行决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2)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的。

(二)处置无形资产

1.出售无形资产

金额小于 3 万。

(2)金额大于等于 3 万元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由总裁进行审批。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②单笔交易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

②单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会进行决议。

①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