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一)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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