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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