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一)、(二)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
阅关联人名单,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权限处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
日常关联交易是指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与本制度第五条(十二)至(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日常关联交易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日常关联交易年度计划由公司各业务承办部门发起并提出,对于日常关联交易分类,原则上按照信息披露口径进行分类统计。
公司各业务承办部门完成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统计后,由财务部对年度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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