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选工作。除非原委员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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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以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者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需要新选举时,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或其提名人不得与公司竞争对手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或利益
关联,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等泄露或被不当使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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