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及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 被担保人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 公司曾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 被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六) 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 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 被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初审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时限内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附上的相关附件包括:
(一) 被担保人最近一次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公司财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和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等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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