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选工作。除非原委员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或者具备会计专业人士以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
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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