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 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 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四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九条 公司审议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