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与措施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条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受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干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公司内部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内部机构之间不得有上下级关系,确保公司具体运作不受控股股东及关联人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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