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审部配置不低于三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一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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