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
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选工作。除非原委员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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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届满以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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