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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8:31:15 股吧网页版
木林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三) 向公司提出提案;

(四)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十)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十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五)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十六) 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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