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择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财务管理中心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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