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很多人将裁定受理和“路条”混淆,这是两码事,路条是证监会下发的无异议函的俗称,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该函件由证监会出具,作为启动后续程序的关键文件。
三、破产重整具体流程:
1.省级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需向证监会出具支持重整的函件。
2.证监会复函:证监会收到函件后,出具无异议复函(即“路条”),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3.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案件。
四、st中装有转债:$中装转2(SZ127033)$ 规模9.944亿,因已受理重整,可转债剩余转股期较短,下修难度大,预计到期后强赎,但也有小额刚兑博弈10%上下的机会。
五、很多人拿st三圣裁定破整见光死类比整个破整板块,刻舟求剑了,三圣是公布消息前持续大涨,内幕党和埋伏盘获利丰厚兑现跑路,持续弱势的。
六、8-10月,破整消息事件驱动频发,可重读原文《8至10月,优质重整的温暖期》,重点是:优质重整的温暖期。下为部分内容截图: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 中装 公告编号:2025-091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5年8月19日,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装建设”)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3破申547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铭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因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中装”变为“*ST中装”,证券代码仍为00282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8月20日开市起停牌一个交易日,自2025年8月21日开市起复牌。
3、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2024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东莞铭尚发来的《通知书》,东莞铭尚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4年5月24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启动预重整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破申54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中装建设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025年8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3破申547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东莞铭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志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RHLU37P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79号1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地板销售;木材销售;人造板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8月19日
裁定书案号:(2024)粤03破申547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作出的(2024)粤03破申54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包括:“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人东莞铭尚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中装建设的债权依法成立,东莞铭尚公司系申请对中装建设进行重整的适格主体。
中装建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鉴于中装建设尚存在经营自救之可能,亦具有较强重整意愿,希望引进投资方挽救公司并提高债务清偿率,而且,从现有证据看,中装建设尚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本院认为东莞铭尚公司对中装建设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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