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融资事项(仅限于债权融资);
(二)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执行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制定的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二)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三)新建生产线;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提供财务资助;
(七)租入或租出资产;
(八)签订管理方案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等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其他投资事项。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经营与对外投资(下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决定,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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