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三)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章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
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股票上市相关规则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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