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和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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