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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