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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58:06 股吧网页版
中矿资源: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 2 名,应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其他审计委员会委员则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情形;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形;

(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
出解任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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