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各项职责的;
(七)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如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
查,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