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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