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
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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