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7:26:10 股吧网页版
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及监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
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五条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法》规定在任
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
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