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运行,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应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随时可以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
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并取得其具备董事会秘书任职能
力的相关证明,前述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
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公司任免董事会秘书,应
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6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
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
验。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应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下列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规定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
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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