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的重大事项能
够及时传递、归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
影响(包括可能导致公司或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承担法律责
任、监管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的其他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
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向参股
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对应的报告义务人为
公司委派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
(四)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潜在股东、
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就其负责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信息报告或备案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所在
单位应为报告人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
业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各单位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 拟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所有非日常关联交易;
2. 所有拟进行的对外担保(包括母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母公司
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对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3. 通过投资新设、收购、转让、回购、注销等方式取得或者
处置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股权、参股公司股权(因自营业
务取得或处置股权投资除外、公司或下属公司管理的基金
进行的与其日常业务有关的对外投资除外);以及上述控
股、参股公司进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4.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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