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
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
求向该等政府部门报送信息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
公开披露该等信息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或提
前报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参股公司参照执行。控股、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必须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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