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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8:55:53 股吧网页版
萃华珠宝: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四)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如因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五) 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股东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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