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条件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具备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高级
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的
董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
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
(六)选举新任董事和聘任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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