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或在金融系统内的黄金租赁业务、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延期交易业务和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建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
组”),负责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和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期货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年度和月度等套期保值方案提出总体目标和要求;
(三)审核批准套期保值方案及配套资金额度;
(四)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六)组织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应急处理;
(七)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负责经批准的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
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期权套
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
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工作小组提供原材料、
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操作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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