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汤奇青先生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403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汤奇青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近日,公司获悉汤奇青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经查明,康伟、汤奇青隐瞒其一致行动关系、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好利科技披露汤奇青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伟、汤奇青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好利科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由康伟承担250万元、汤奇青承担15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好利科技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对汤奇青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事项不影响汤奇青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目前的持股比例。公司将持续完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规范运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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