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 25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6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9
第七章 附则 ......10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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