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5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3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4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4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5
第六章 附则......5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