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25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2
第三章 主要职责 ...... 4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 5
第五章 附则 ...... 6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的自然人;
(二)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 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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