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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7:05:06 股吧网页版
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三)相关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五)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七)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说明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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