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龙大美食”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就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进行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并不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作出预判,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如上述资料、信息存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问题,将可能导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本所保留修改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权利。
本所仅就本次回售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
法律意见书
交,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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