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69102172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1.2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525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656.25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KINGEE CULTURE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31 号院 1 号楼 2 层 235 号,邮政编码
10014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937.8615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党组织设置由上级党组织审批,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企业研发、创意、
设计及销售能力,发掘和传承优秀的中国文化,满足市场需求,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打造中国一流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文艺表演;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金银制品、珠宝、钟表、邮品、钱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品、纸制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
料制品、玩具、电子产品、箱包、音响设备、化妆品、收藏品(不含文物);销售文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文物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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