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需要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如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5、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
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7、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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