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5-083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9,401.23万元(暂计至2025年6月4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或“原告”)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
被告:岭南水务(紫金)有限公司(被告一)、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061号)项下债务,具体包括:
(1)借款本金人民币:281611300元;
(2)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11386978.6元,自2025年6月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0.25%的标准计付;
(3)复利(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114032.01元,自2025年6月5日起,按前述未付利息金额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LPR加 0.25%的标准计:
前述各项费用截止2025年6月4日为293112310.61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所列被告一应付债务(以上债务暂计为:294012310.6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基于《紫金县整县(镇、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以被告一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总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
201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061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下称“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33568万元,专项用于紫金县整县(镇、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借款期限240个月(2019年6月21日至2039年6月20日),年利率 4.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分期偿还本金,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年利率加收50%罚息,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计收复利,因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手段实现债权的,还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20年5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及《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告向中国人民银行成功申请用于支持特定领域开发建设的抵押补充贷款(下称“PSL 专项贷款”)供被告一作贷款资金使用时,
借款年利率变更为4.545%;依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要求,将利率调整为五年期LPR加5个基点(BP)。
原告依据上述合同,于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依约分七笔发放贷款共计33568万元。
因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延期还款,双方分别于2022年12月3日、2023年12月19日、2024年9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完成还款计划调整,并最终约定:由原“按季结息”调整为“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年12月20日,且双方重新确定分期还款金额及时间节点。
被告一违反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时于2024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借期利息6259800元,被告一上述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案涉借款,要求被告一归还案涉借款本息。
借款期间,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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