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5-073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13,993.60万元(暂计至2025年3月19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就仲裁裁决书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一”)于2025年4月收到东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以下简称 “申请人”)向东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东莞市新港德恒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岭南香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尹洪卫(被申请人五)。公司已于2025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披露了相关仲裁案件信息。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东莞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25)东仲案字第752号《东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66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3月19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编号为HT2022121600000010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协议号为HT2024122400000506的《贷款展期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729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3月19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编号为 HT2022121600000010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协议号为HT2024122400000507的《贷款展期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裁项、第(二)裁项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20902425002602538997)项下的质押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20824849002593452024)项下的质押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20902790002602578524)项下的质押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20993755002614233712)项下的质押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用465985元由五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由五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九)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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