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白银”)的委托,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公司系由郴州市金贵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以截至2008
年 2 月 29 日止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在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2014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14]45 号《关于核准郴州
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5,876 万股新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7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小 板 上市 ,股 票简 称“ 金 贵银 业” ,股 票代 码 “ 002716 ”,
本次公开发行的 5,719.2116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100076801977X6 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光梅,注册资本为 282,308.8646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纯银及银制品、高纯硝酸银、银基纳米抗菌剂、电解铅、粗铅、高纯铋、电积铜、氧气、氮气、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综合回收黄金、硫酸及其它金属;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20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202 号)、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最近 36 个月有关利润分配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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