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者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本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激发关键干部的自驱力和创造力,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吸引、激励、留用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管理人员。
2、激发使命感及责任感,完善全面薪酬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3、进一步深化干部队伍的长期激励机制,凝聚一批具有共同价值观的经营者和带头人,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长期服务原则
本持股计划下持有的标的股票,于考核期内根据考核期的考核情况分期进行
解锁。前述分期解锁的机制有利于鼓励核心管理团队长期服务,激励长期业绩达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利益共享原则
本持股计划解锁时,统一挂钩公司关键业绩指标,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五)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除《2025 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第九章、二”另有规定外,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聘用/劳务关系且领取薪酬,参与对象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长期服务、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五条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所认购的股票来源为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本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不超过 961.3031 万股。股票来源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已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187.0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7%,最高
成交价为 5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2.39 元/股,成交总额为 199,954.34 万元(不
含交易费用),回购均价为 47.76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价格为 25.04 元/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25.04
元/股;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23.78
元/股。
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股票购买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七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219 人,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干部。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长期服务、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