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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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25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25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原股份”)的委托,担任牧原股份 2025 年经营者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经营者持股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牧原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牧原股份本次经营者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经营者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经营者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牧原股份本次经营者持股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牧原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牧原股份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牧原股份系依据中国法律于2009年12月28日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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