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公开披露前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
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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